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8-10-10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院、部、处(室)以及教辅单位、校办产业等单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或负有经济责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在任期内因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原则上应先行审计,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领导干部在交接工作时要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全面进行交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由学校组织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并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审计处依法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审计处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的职责;

(二)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使用效益怎样,各项收入和支出有无重大违纪和违规、损失浪费问题;

(四)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作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九)委托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校审计处在接到组织部门提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一般情况下,应于两周内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5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给拟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八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在5日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等。应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审计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全部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

(三)单位财产盘点表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五)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六)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审计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报送主管校领导前,应先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听取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审计处对处级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委托、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应真实地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可以提出给予表彰、奖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一条经学校领导批准下达审计报告,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二条由委托、提请审计的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相关规定下达处理决定。若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理决定后有异议,可向授权审计的领导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复议。审计处在收到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核实,学校领导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如无异议,应及时更正账务处理,并在1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处理结果。审计处在接到报送结果后10日内进行复查并记录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单位、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提出意见,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六条由于被审计单位未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而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得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循回避制度。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为保证审计质量,学校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审计处在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若因审计人员不足或其他原因,可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组成联合审计组,也可建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校财务处支付。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审计意见及决定及时存入被审计人的人事档案。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的被审计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以及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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