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8-11-25 点击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审计效率,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学校建设资金合规、合理、合法和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来源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扩建、修缮、装饰、市政、安装、园林等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均应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是指对学校范围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审计可以采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或全过程审计等方式。采用全过程审计方式时,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需经审计确认。

第四条学校各类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均由学校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学校的授权,学校审计机构对一般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行审计;对大中型的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学校审计机构要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委托社会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实行审计,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审计结果负责。具体委托事项由学校的审计机构办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按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其审计费。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为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决算价款,以5%(含5%)审减率为标准,审减率在5%以内的,审计费全部由学校支付(在工程项目成本中列支);若审减率超过5%,超过部分的审计费则全部由施工单位支付,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项目管理部门对支付的工程款应进行合理控制,预付工程款时应留足尾款,余额工程款待审定后按规定支付,洽商签证部分结算审计后付款。学校各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若超付工程款,其后果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注:送审资料应在送审时一次报送,后补充的资料审计机构不予认可。送审资料需经项目管理部门预审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加该本部门的公章);

二、审计部门按规定组织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三、通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八条对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评审。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审计:包括前期的论证、设计、招投标和工程合同的审计等。

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审计:包括隐蔽工程现场的核查、设计变更的审查、洽商变更和材料设备的采购认价的审查、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及工程价款拨付的审查等。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审计。

五、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审计等。

第九条对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对建筑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北京市对建筑行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有关文件;

四、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和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等。

第十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照有关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工程审计,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人为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二条对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坏学校经济利益行为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对属于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内外串通高估冒算工程款或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浪费的,应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学校的审计机构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系统整理,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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