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9-12-25 点击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北京市及学校的有关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程跟踪审计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对其投资、造价、管理等事项进行全过程同步审计的方式。

第三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选聘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选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与中标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方式、内容、职责、权限等条款。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学校的委托要求制定项目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并选派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跟踪审计项目组,认真负责地实施跟踪审计,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施工阶段的主要审计内容

1.施工合同(含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的分包合同)、招标文件(含工程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等)的审核;

2.隐蔽工程的现场查看和验收;

3.主要材料及大型设备采购价格的审核与确定;

4.工程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审核;

5.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的审核与确认;

6.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的审核;

7.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

8.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事项的审核。

第八条: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完整性的审核;

2. 现场勘察,审核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 审核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学校审计部门在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中的职责:

1. 通过招标的形式负责选聘、委托社会审计机构;

2. 会同学校基建部门审定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的方式和内容,并报校领导审批;

3. 负责组织协调整个审计过程,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提交的咨询意见和咨询报告进行审查,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落实;

5.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6. 配合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和学校基建部门确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第十条学校基建部门在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中的职责:

1. 积极支持和配合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

2.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遵守审计程序、落实审计意见;

3. 对需要审计的资料签署部门意见;

4. 协同审计部门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社会审计机构受学校的委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并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 对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3. 对招标文件、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

4. 检查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参与工程验收,并做好情况记录;

5. 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并认真审核,确保价格合理、经济;

6、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第四章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程序

第十二条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核程序

1. 基建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2. 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如有必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与施工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核程序

1. 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审计项目组;

2. 审计项目组现场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

3. 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做好落实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的审核程序

1.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25日须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清单材料;

2. 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四、工程洽商、变更的审核程序

1. 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变更、洽商要求,与审计协商一致后执行;

2. 洽商、变更事项应由施工方事前提交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3. 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费用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4. 审计项目组对监理的初核报告进行再次审核,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 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方签订正式的洽商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五、工程进度款审核程序

1. 由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2. 监理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核意见;

3. 审计项目组对初核意见进行最终审核,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 基建部门根据审计审核结果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索赔、合同等事项的审核程序

1. 施工单位或基建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2. 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3. 基建部门参照审计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竣工结算阶段的审核程序

一、基建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二、审计项目组根据基建部门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在4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三、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报告进行竣工结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对每个事项完成审核后,都应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按审核时间、专业统一编号、一式五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经学校审计部门同意后发给基建部门、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未经审计的事项,一律不能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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